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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程考核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

为了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成绩考核机制,实施科学规范考核,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课程考核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学与科研处、学生处、总务处、实训处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1、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工作要求;

2、检查全校考试的组织落实与实施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

3、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课程结课考务工作由学校教学与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考场)安排;

2、拟定命题原则、试题收集、审核、打印、校对、印刷及试卷保管、保密,传递等组织工作;

3、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4、考场的临时协调、主监考人的抽调工作;

5、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6、考试的通报与报道工作;

7、考试成绩的收集、汇总、分析、保存及公布;

8、考试试卷的保管工作,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条 主、监考人员职责

1、在开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草稿纸和其它考试用品,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

2、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学校要求对号安排考生座位,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作业本、纸张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存放到教室指定地点,按规定核查考生相关证件;

3、在分发试卷前,要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发放试卷时,给考生讲清试卷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4、在监考过程中,严肃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不准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5、如发现考试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令其离开考场,并在卷面上写上“作弊”字样,填写“考试作弊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学与科研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对待;

6、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须经教务处同意报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

7、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及时收回试卷,检查试卷的份数,是否与参考人数相符,若发现有差错,应当场及时查清;

8、认真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装袋,另一份报教务处;

9、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说明,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调换。监考人员无故不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章 考核实施

第五条 考核范围及考核方法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察两种。考试由教务处安排,考察由教研室安排。

第六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1、学生必修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跟班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2、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后方可参加考核;

3、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才能参加重修考试;

4、没有办理选修课手续的课程一律不准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5、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一般与该课程补考同时安排。

第七条 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结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

(二)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情况下,考试课按平时成绩占20%,期末结课考试成绩占80%计,考察课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结课考试成绩占7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随堂测试、课堂讨论、实验等。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并分别注明“缺课”、“缺实验”、“ 旷考”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命题、考核与评卷

(一)命题

任课教师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注重考察学生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又要考察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创意新意识;既要考核知识,又要考核能力。题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以绝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

1、凡教学大纲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2、凡考核课程都要求同时拟定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的A、B两套试卷,并拟定出相应的答案及评分标准。两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部分不能超过10%,试题由任课老师命题经教研室(系)主任审签后,于考试前两周送教学与科研处最后审定,并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份留教学与科研处备用;

3、在该门课程开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凡已建立题库的课程,一般直接从题库中抽卷考试;

4、试题过多或过少,过难过易,或试题有误,均视为命题失误,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5、试卷从命题到考试,涉及试题审核人员、打印人员、校对人员、分装人员、保管人员等。上述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如有泄密严肃处理。

(二)考核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参考学生资格,凡不符合参考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2、考前按学校要求布置考场,做到整洁干净、单人单桌、拉开距离、张贴考号、对号入座、桌屉朝前。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布置;

3、教学与科研处在考试前,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和必要的物品准备,并提前半小时向主监考人员分发试卷,考试期内参加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考试结束后,收集清点试卷无误后,妥善保存于保密室待评阅;

4、考场应配备主、监考人员。一般50座的小考场配备主、监考各一人,100座以上的大考场配备主考一人,监考二人。

(三)评卷与登分

1、评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杜绝人情分,不准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作业评卷。评卷结束后,一律将试卷宗送交教学与科研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试卷;

2、成绩录入登统要准确无误,成绩单所登成绩必须与卷面成绩相符,登统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卷面成绩和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三份打印后,由评卷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签后报学校教务处予以公布。任课教师、评卷教师和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九条 考场规则

1、考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为旷考,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交卷出场;

2、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考试证入场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不带证件者,不准入场考试;

3、考试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的指挥,按规定的座位对号就座,否则,不发试卷;

4、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5、考试时,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互相传递任何物品,如发现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向主监考老师询问;

6、闭卷考试时,除携带必要物品外,其它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7、无特殊情况,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更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计;

8、考生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考题,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条 考生考试违纪认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放到指定地点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入座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外喧哗、议论试题或扰乱考场秩序的;

6、未经主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外的;

8、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考试作弊认定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替别人参加考试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8、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该课程停考一次,并视情况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十二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可单独评定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践或实训报告以及最后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的比例控制在40%-50%。对实践教学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补做,只能重修。

第十三条 实习课的考察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按照实习教学要求、根据学生操作能力及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立)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进行考核,由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评语及建议成绩,最后由学校答辩委员会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获得基本技能(英语和计算机过级考试)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凭相应的证书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与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可免除与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一致的考核。

第五章 考核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均取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结果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均按60分或及格记载;旷考成绩以“0”分计;作弊学生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学与科研处统一收集、汇总及公布,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系)审核签字,教学与科研处批准后,方可以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系)陪同核对成绩。

第六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初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成绩不及格者由教学与科研处统一安排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考试参照补考的程序安排与补考同时进行。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结课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补考资格,可申请重修。若学生补考旷考,则取消毕业前一次性补考机会,但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关于重修的安排与组织

(一)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或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二) 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

(三)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合格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成绩可按其中高的分数记载。

(四)学生课程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年进行,但必须提前一学期到教学与科研处办理重修手续。否则,一律视为放弃本次重修。

(五)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只能重修。

(六)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学与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安排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