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能够及时、有效、公正地界定和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提供保障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或者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直接或间接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因直接或间接行为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 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如实向教务处报告。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取证,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附表二),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建议,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材料,报教务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事故级别进行认定和处理。其中,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会同人事处执行。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复核。
第九条 教学事故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处理流程为:发现教学事故——核实教学事故——填写《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发布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教学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并发布通报。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师德师风教育,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若事故责任人为校外兼职或兼课教师,由聘任部门谈话诫勉,限期整改。
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其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合格或不合格,取消其当年各类荣誉推荐资格。对认识问题较差者,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若事故责任人为校外兼职或兼课教师,在全校通报批评,由聘任部门谈话诫勉,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结果决定继续聘用与否。
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其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取消其当年各类荣誉推荐资格, 取消其当年晋级或申报职称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若事故责任人为校外兼职或兼课教师,在全校通报批评,并立即解聘,今后不得再次聘用。
第十一条 Ⅲ级、Ⅱ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不产生影响;造成Ⅰ级教学事故的,取消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当年优秀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对于一学期内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受全校通报批评以上的,由教务处、人事处具事故影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处于当月基本工资的5%-10%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扣发或停发当月津贴。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当月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人事处、财务处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文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