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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关于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5-12-16 浏览次数:

根据《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关于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的有关规定》(院字[2015]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到企事业单位的实践活动,鼓励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实践活动认定的形式

除到企事业单位实践之外,经学院统一安排的实训室建设、实践型培训、外出指导学生实习、专访调研等形式也可认定为实践活动。

二、实践活动认定的办法

教师参与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采用不同的认定办法:

(一)企事业单位实践

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完成后,填写《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业务实践考核鉴定表》,根据实际实践天数进行认定。

(二)实训室建设

根据学院统一安排,利用假期进行实训室建设等活动,经学院审核,确认实践天数后,报教学与科研处备案。

(三)实践型培训

经学院统一安排的实践型培训,根据培训日程安排,详细列出每日具体活动。其中在实际工作岗位或真实的工作环境中,亲身操作、体验的培训天数,可认定为实践活动。由教学与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外出指导实习

在课程实训环节或集中实训环节,教师指导学生外出实习时,填写《外出实习申请表》。在外出实习过程中,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自身也从事了实践活动,根据申请表中教师实践时间,由教学与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专访调研

经各系部统一安排的到相关行业、企业的专访调研活动,确实对专业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的,上报专访调研活动安排表和折合后的实践活动天数,由教学与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经过认定后的实践活动,附作证材料计入《教师实践汇总表》(附件2)中,合计得出实践天数。

三、实践活动认定(统一备案)的时间

一年两次,每年4月、10月认定。

四、实践活动认定的使用

经教学与科研处备案的,统计在册的实践活动天数,可作为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双师资格认定的依据。

五、本补充规定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