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组班、插班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二分之一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合格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成绩可按其中高的分数记载;
(六)对实践教学(含毕业论文)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补做,只能重修;
第二条 重修形式
学校开设组班、插班、导读三种重修方式,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方式重修。
(一)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5人及以上,教学与科研处组织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二)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系(部)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
(三)导读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因人才培养计划修订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三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补考在下一学期期初进行。补考后第3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的学生可根据下学期开设的课程情况,到学生所在系(部)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二)报名结束后,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对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信息进行汇总。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为重修学生注册并办理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参加考试。
(三)教学与科研处于补考后第4周将已经办理重修报名手续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到开课系(部)。同时将汇总后的报名学生缴费明细及所缴纳的费用以系为单位统一交至学校财务处。
(四)教学与科研处在汇总各系(部)重修学生名单后,于补考后第5周会同开课系(部)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一律随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各系(部)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尽可能避免重修学生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发生冲突时可进行连考。
(二)对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安排考场,或将参加重修的学生集中安排在考场的某个区域参加考试。
(三)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四)重修仍不及格科目有一次补考机会,可随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补考进行。
第五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组班重修和插班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导读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重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三)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六条 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
(一)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二)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重修收费及管理
(一)重修课程按每生每学分30元标准收取重修学习费,每科最高费用不超过200元。
(二)实践环节课程除缴重修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
(三)重修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补考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
(四)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15级学生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