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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石家庄市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发布者:fdy [发表时间]:2023-11-25 [来源]: [浏览次数]:

1.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领程序: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招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 毕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领程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招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每人每月5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申领程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招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额的40%给予补贴。

申领程序: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6.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除外),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领程序: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7.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学年及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除外)、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100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00元)。

申领程序: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文件依据:《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8]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4号)文件、《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9]4号)、《石家庄市促进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石就字[2021]1号)

8.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两年内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一、2023519日以后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首月在毕业2年内)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二、2023519日以后新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初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补贴标准: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1万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补贴5万元。

申领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可于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持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初次自主创业人员可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持申报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1日至20日。(1)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或学信网的学历凭证、国()外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2)初次自主创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或学信网的学历凭证、国()外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6个月正常经营流水凭证,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2.资格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于受理当月月底前,填写《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认定表》(附件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花名册》(附件3)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复核,提出补贴意见。

3.社会公示.对通过复审的拟补贴人员,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文件依据:《石家庄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人才[2023]3号文件)

9.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补贴标准:每名高校毕业生2000元。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1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申领程序: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1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除外)、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申领程序: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12.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内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