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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素质,逐步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本办法通过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努力目标、严格的行为规范、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可比的测评结果,达到学生自我教育与学院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进而形成优良的学风,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入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二、测评办法

(一)测评原则

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学生成绩×70%+素质拓展分×30%

其中,学生成绩为本学年平均成绩。本学年平均成绩=(上学期平均成绩+下学期平均成绩)÷2

(二)测评步骤

1.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成绩为准。

2.学期期末,学生应就综合测评加分项目主动向辅导员提供本人参加活动的材料或获奖证明。

3.辅导员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当向班级每个成员公布。

4.如学生对自己的或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辅导员应做好核实工作。测评结果如有较大分歧,由系领导或学生处裁决。

三、素质拓展加减分细则

奖励加分各项:

(一)道德修养

主要体现学生参加党团活动、道德品质、文明修身等活动的参与情况,以及体现学生在思想道德养成方面的情况。

1.主动学习党的先进思想,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并上交书面

心得体会。积极参加党团课学习,民主生活会等相关研讨交流活动,每次加2分;

2.参加如爱心捐赠、无偿献血、义务劳动等社会公益活动,加2分;

3.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以通报为准),加3分;

4.获得优秀宿舍荣誉称号的,每位宿舍成员加3分。

(二)学习能力

主要体现学生在专业素质的培养、学习能力的提升等方面的情况。

1.参加与专业有关的教师指导课题、兴趣小组,加2分;

2.参加各种科普讲座、座谈、培训、专家论坛等(院系以上级别)加2分;

3.阅读有意义的文献书籍,有读后感或相应实践成果,加3分;

4.参加各级(国家、省级、市级、院级、系级)与专业相关

竞赛及实训活动(正常教学课程之外),观摩学习者加2分,参加比赛者加3分;

5.通过英语等级考试(B级加1分,A级加2分,四级加3分、六级加4分);

6.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加3分,(仅限取得证书当年加分,

当年取得多个证书者不重复加分);

7. 提炼好的学习方法,能形成书面文字并参与学习经验交流者,加3分。

(三)文体艺术

主要体现学生在文化、艺术、体育及身心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1.参加各种文艺表演或竞赛活动(如歌唱、舞蹈、器乐、主

持等),每次2分;

2.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如田径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等),每次加2分;

3.参加其他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如书法绘画展、美术

设计展、手工、摄影等),每次加2分。

(四)实践创新

主要体现学生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理论创新等相关活动的情况。

1.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假期三下乡、支教、专

业实习等,以证明或图片为鉴定依据),每次加5分;

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勤工助学岗、周末打工等,以证明

或图片为鉴定依据),每项加3分;

3.对系、班级的学生管理、课程改革、教师教学教法等提

出有见地的意见或建议,并形成文字,每次加3分。

(五)学生干部及获奖加分

1.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

各部长及各成员)每学期加1—5分。(由所在部门成员打分取平均值,平均值占60%,辅导员和主管部门领导打分取平均值,平均值占40%。两分值相加为最终加分分值)。重复任职不累计加分,取最高职务加分;

2.荣获院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加3分;荣获省级三好

学生、优秀班干部,加5分;

3.担任班干部者,根据工作表现情况,辅导员酌情加1-5分;

4.凡参加各种活动比赛获奖者,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

加7、6、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5、4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系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处罚扣分各项:

1.凡参与政治性非法活动,一次减15分;

2. 凡受到留察处分者,一次减10分;

3. 凡受到记过处分者,一次减9分;

4. 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7分;

5. 凡受到警告处分者,一次减5分;

6. 凡受到通报批评者,一次减3分;

7. 在公寓内赌博、私接电路、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扣1分;

8. 凡在系检查以及学生处抽查过程中有违反学院各项规定行为的,每次扣除10分。

备注

1. 本规则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辅导员需

认真统计不得徇私;

2. 凡受到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3.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