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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1-04-2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喝酒,严禁将酒带入学生宿舍(公寓),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放置酒瓶。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因酗酒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无理取闹或乱扔酒瓶、脸盆等杂物,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酗酒打架,或聚众滋事,或造成伤害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因酗酒经学校屡次教育无效,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受过两次以上处分的,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因以上5条规定之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及当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建议银行停发其当年的助学贷款。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学生处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