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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1-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党总支、支部: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转发中组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组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我校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如下:

一.明确补缴党费的时间

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文件要求,各处级单位党组织补缴党费的时间从2008年4月开始,截止到2015年12月。

二、明确党费缴纳对象

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基础和使用比例进行核定,测算党员需补交党费的金额。

三.明确党费缴纳计算基数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津贴补贴。

具体到我校,行政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税后)作为应交党费的基数;教师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教研室主任津贴,秘书津贴和双师津贴(税后)作为应交党费的基数;辅导员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电话补贴(税后)作为应交党费的基数

2、专任教师的课时费不计入缴纳党费基数。

3、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四、明确党费缴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补缴党费的计算方法

按月核算党费的收缴基数和缴纳比例得出应交党费金额后减去已交党费金额,即为补交党费金额。

六、严格规范党员交纳党费时间和方式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主动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七、完善党费收缴公开制度

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收缴党员党费之前,必须依据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向党员个人出具应交纳党费清单。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党费收缴人员应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八、规范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流程

各处级单位党组织收缴党费之前,应对每名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进行测算,建立工作台账,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作为各级党组织收缴党费的参考依据。收缴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时,要将实收数额与测算数额进行对比,不足额的要及时催收。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现金应妥善保管,及时交学院财务代为保管。

九、其它:2008年4月以来,一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发生过变动,在专项检查中,这部分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各处级单位党总支、支部按照以上标准执行,若有变化,以中组部的相关最新解释为准。